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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医学院预防意识形态安全、师德师风、学术不端等暂行办法
2024-10-23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意识形态安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防范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与科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础医学院全体教职工及参与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制度建设、教育培训、监督检查等多种手段,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预防与治理体系。

第二章 意识形态安全管理

第四条 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确保课堂教学、学术讲座、网络平台等成为传播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渠道。

第五条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及时妥善处理意识形态领域问题。

第六条 强化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定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形势政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师生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注重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稳步推进课程思政教育教学改革,既教书、又育人。

第三章 师德师风建设

第七条 树立崇高师德,倡导“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职业操守,要求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八条 实施师德考核评价体系,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师德失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建立师德投诉举报机制,畅通师生反映师德问题的渠道,对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

第十条 明确学术规范,组织师生学习科研诚信相关文件,增强学术诚信意识,防范学术不端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术成果审核机制,对科研项目申报、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学术活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学术成果的真实性和原创性。

第十二条 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和认定,对查实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提请学校撤销项目资助、取消学术荣誉、行政处分直至解聘等。

第五章 教育培训与监督

第十三条 定期开展意识形态安全、师德师风、学术诚信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升教职工的认识水平和自律能力。

第十四条 加强日常监督,通过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对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表现及学术活动进行常态化监督。

第十五条 鼓励师生相互监督,对勇于揭露和抵制不良现象的师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础医学院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暂行办法旨在为基础医学院提供一个框架性的指导,确保在意识形态安全、师德师风、学术不端等方面建立起有效的预防与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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