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社会服务和人才培养等的重要基地。为进一步提高青年实验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实验室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营造安全有序的实验室环境,达到“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目的,充分发挥经验丰富、管理水平高的骨干实验技术人员在青年实验技术人员培养工作中的传、帮、带作用,帮助、指导青年实验技术人员尽快适应实验教学及实验室管理工作,促进他们更好地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我院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以全面提高青年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为目标,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积极向上的高素质青年实验技术人员队伍。
二、培养对象与期限
(一)培养对象
新入职的青年实验技术人员,或其他岗位首次转岗至实验技术岗的人员,以及学院(或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导师制培养的青年实验技术人员。
(二)培养期限
青年实验技术人员培养期限一般为1年。
三、导师的条件和职责
(一)基本条件
1.师德高尚,责任心强,具有敬业精神。
2.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能力强,经验丰富。
3.有指导青年实验技术人员的意愿和能力。
4.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助理实验师1年以上,或具有本科学历并受聘助理实验师3年以上,或具有实验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科领域与被指导人员的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
(二)工作职责
1.对青年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师德修养教育,传授科学的教育教学思想,在师德师风方面给青年实验技术人员做出表率。
2.指导青年实验技术人员制定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和在岗学习计划。
3.帮助青年实验技术人员理清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的关系,熟悉实验教学的准备、实验仪器的使用与维护、实验综合管理平台的使用、实验教学资料(仪器使用登记表、仪器损坏登记表、实验报告等)建立保存、实验实训用品采购、实验室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报废流程等。
4.引导鼓励青年实验技术人员到行业企业(医院)、科研院所等部门开展专业实践活动,加强实践能力培养。
5.进行指导中期(半年末)工作总结,对青年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教学准备和实验室管理能力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结束后对青年实验技术人员培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
四、培养对象的职责与任务
1.积极配合、参加学院组织实施的1年期限青年实验技术人员导师制培养。
2.尊重导师,虚心请教,耐心接受指导,认真完成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任务,自觉授受导师的检查,及时汇报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3.在导师指导下完成所负责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准备和管理工作,熟悉实验技术人员工作职责及流程。
4.培养期内,青年实验技术人员要通过实验室安全在线培训并取得实验室安全培训合格证,能独自完成所负责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准备和管理工作,能独自处理固定资产的报修、报废流程。
5.培养结束后完成《青年实验技术人员导师制记录册》的填写,报学院存档。
五、选聘与管理
(一)导师的选聘程序
1.教研室根据需求遴选青年实验技术人员导师,按照学科专业、课程相近,学用结合的原则,通过双向选择选配(必要时可指定),填写《青年实验技术人员导师制报名表》,报学院审批。
2.学院研究同意后,颁发聘书。
(二)导师制的管理
1.每位导师可指导1-2名青年实验技术人员。
2.学院负责青年实验技术人员导师制的组织管理与考核评价,各教研室负责实施、协调落实与监督检查。
3.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实施导师制、履行导师职责的,各教研室要及时作出调整,报学院备案。
六、评价考核与结果利用
为了解导师制开展情况,保证培养效果,需对导师制的实施进行中期检查,对导师培养指导成果进行期满考核认定。
(一)对青年实验技术人员的考核
1.指导期满后,学院组织开展对青年实验技术人员的考核验收。考核内容包括: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实验教学的准备、实验仪器的使用与维护、实验综合管理平台的使用、实验教学资料(仪器使用登记表、仪器损坏登记表、实验报告等)建立保存、实验实训用品采购、实验室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报废流程及个人总结等。
2.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合格和优良。考核合格,发给青年实验技术人员导师制培养合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延长指导半年,必要时学院可指派一名导师共同指导。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青年实验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2)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
(3)经研究列为考核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4.对拒绝接受导师制培养的青年实验技术人员,不予推荐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试用期内的直接认定试用期不合格。
(二)对导师的考核
1.结合青年实验技术人员考核结果,就导师指导和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对导师是否履行培养职责、完成培养计划内容以及是否达到了预期培养目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合格,发给青年实验技术人员导师制指导老师合格证书。
2.原则上青年实验技术人员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导师的考核结果不得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2年内不得担任青年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工作。
七、本办法自生效之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由基础医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基础医学院青年实验技术人员导师制报名表
2.基础医学院青年实验技术人员导师制选配情况一览表
3.基础医学院青年实验技术人员导师制记录册
基础医学院
2023年10月22日